2022年至今,国家能源局多次出台了相关文件,均涉及建构筑物安全评估和隐患排查等问题,由此可见上级部门对工业建构筑安全越来越重视。下面对相文件及条文进行盘点:
1、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发电机组检修安全管理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243〕23号)
2024年3月4日,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关于加强发电机组检修安全管理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24〕23号)。三、在加强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提到:加强燃煤机组锅炉烟风道、除尘器、脱硝催化剂装置、渣仓、粉仓料斗(含灰斗)、输煤栈桥等重点设备设施的钢结构、支吊架、承重焊接部位强度复核;排查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安全评估工作开展情况。
2、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23版)》的通知(国能发安全〔2023〕22号)
2023年3月9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23版)》(国能发安全〔2023〕22号)。
关于电力建构筑的安全要求,《二十五项反措(2023版)》相比较《二十五项反措(2014版)》版,增加不少内容,由此可见上级部门对建构筑安全越来越重视,以下内容均属于新增加的内容:
第1.7.5条规定:加强对存在可能垮塌风险的场所(如尾部烟道、料仓、粉仓、灰斗等)的定期巡检和管理工作,保证料位计指示正确,严禁长期高料位运行。
第15.1.18条规定:利用已有杆塔立(撤)杆的线路改造及迁移项目,需对铁塔(杆)结构和基础进行鉴定和复核计算,必要时增设临时拉线等补强措施。
第24.3.5条规定:做好发电、输水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安全检查、监测、维护工作,定期开展厂房和输水建筑物结构安全评估。
第25.4.8条规定:应对除尘设施本体和烟道的腐蚀和磨损情况进行定期检查,防止发生大面积腐蚀漏风和设备塌陷。
第25.4.12条规定:对于经过电改布袋的除尘器,要委托有相应资质能力的专业机构开展钢结构强度校核,并确保在极端运行工况下仍具有足够安全裕度。
上述内容均属于新增加的内容!!!
3、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23年电力安全监管重点任务》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23〕4号)
2023年1月17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23年电力安全监管重点任务》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23〕4号)。加强煤电安全监管。深入分析煤电机组定位变化对安全生产的影响,研究煤电机组深度调峰安全评估标准规范。梳理全国煤电机组设计寿命总体情况,组织研究机组延寿安全评估标准规范。继续推进煤电机组普遍性、家族性风险隐患整治。督促电力企业加强燃煤(生物质)电厂除尘器等设备设施缺陷隐患排查治理,继续推进公用燃煤电厂液氨重大危险源尿素替代改造工作。
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能发安全规〔2022〕116号)
2022年12月29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能发安全规〔2022〕116号)。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隐患是指电力企业(含电力建设施工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电力生产和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可能导致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的人的不安全行为、设备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不良的工作环境以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核安全隐患除外。
第六条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包括下列内容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部门和岗位人员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职责范围、防控责任;
(二)隐患排查事项、具体内容和排查周期;
(三)重大隐患以外的其他隐患判定标准;
(四)隐患的治理流程;
(五)重大隐患治理结果评估;
(六)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培训;
(七)资金、人员和设备设施保障;
(八)应当纳入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鼓励电力企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激励约束制度,对发现、报告和消除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或者表彰;对排查治理不力的人员予以相应处理。
5、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重大电力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22〕123号)
2022年12月29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重大电力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22〕123号)。
第三条本判定标准所指电力设备设施范围为330千伏及以上电网设备设施,单机容量300兆瓦及以上的燃煤发电机组和水力发电机组、单套容量200兆瓦及以上的燃气发电机组、核电常规岛及核电厂配套输变电设施、容量300兆瓦及以上风力发电场和光伏发电站;所指施工作业工程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10096-2018)规定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特殊情形在具体条款中另行规定。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隐患:
(二)特高压架空线路杆塔基础出现较大沉陷、严重开裂或显著上拔,塔身出现严重弯曲形变,导地线出现严重损伤、断股和腐蚀。
(四)燃煤锅炉烟风道、除尘器、脱硝催化剂装置、渣仓、粉仓料斗(含灰斗)、输煤栈桥等重点设备设施的钢结构、支吊架、承重焊接部位总体强度不满足结构强度要求。
(六)《水电站大坝工程隐患治理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大坝特别重大、重大工程隐患;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未开展安全评估,贮灰场安全等级评定为险态灰场。
(七)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施工企业,所属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开展编、审、批或专家论证,开展爆破、吊装、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未履行施工作业许可审批手续或无人监护。
6、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燃煤(生物质)电厂除尘器等设备设施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22〕23号)
2022年3月7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燃煤(生物质)电厂除尘器等设备设施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22]23号)
《通知》规定:
(1)排查范围
全国公用燃煤(生物质)电厂的除尘器、灰斗、渣仓、粉仓、灰库、烟囱和炉后烟道、脱硫、脱硝等设备设施及其钢支架,特别是电改布袋的除尘器。
(2)排查内容
①检修维护时:设备设施的内部支撑,内部的腐蚀、磨损、减薄,物料存储装置密封、焊缝,钢结构的锈蚀、变形,物料存储装置外部加强筋焊缝质量等,是否纳入机组检修标准项目。
②技术改造时:原有设备设施再利用时,是否依据《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等标准规范开展可靠性鉴定,是否对原有基础、钢结构、内部支撑杆件等重新开展强度、荷载、稳定性校核,是否制定相应风险管控方案。
(3)工作安排
对电改布袋除尘器设备设施,采取停机检修等方式全面系统排查安全风险隐患,并完成整治工作;对在运的电改布除尘器之外的其他型式除尘器和在建的所有型式除尘器,按一定比例开展抽检,抽检发现重大风险隐患或重大质量问题的,要立即扩大抽检范围和内容,并及时完成问题诊治;对本次专项行动中未被排查或抽检到的除尘器,要在一个A级检修周期内全部完成排查整治工作。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相关文件的要求,全面辨识安全风险,排查安全隐患,提升工业建构筑物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环保局面稳定,建议:
1.提高安全意识,切实重视工业建筑安全管理工作;
2.将电力工业建构筑物安全管理纳入常态化管理;
3.实施电力工业建构筑物全寿命周期、全系统分级安全管理;
4.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工业建构筑物检测鉴定工作(不只是强度校核);
5.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工业建构筑物安全运维技术规范;
6.企业编制有针对性的工业建构筑物安全管理办法。